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原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長城製版印刷股份有│上海商業銀行│八十九年六月十日│伍萬貳仟零壹拾貳│HTA○七三九││││限公司│新店分行││元│九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