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金亞太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金亞太基金│○○○○一六│壹│陸仟││││││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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