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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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受刑人甲○○因於90年7、8月間分別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及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未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手槍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確定在案(上訴最高法院經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附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733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31號判決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均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第
15款規定不在得予減刑之列,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