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威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四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威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毅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裁定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犯罪,曾由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五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維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判決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一所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一年一月,與如附表編號二至四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三、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許泰誠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偽造文書等罪│偽造文書等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有期徒刑二年│├───────┼──────────────┼──────────────┤│犯罪日期│一0二年五月十五日│一0二年四月三十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關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一二號│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九六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一0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五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一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一0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五號││決├────┼──────────────┼──────────────┤││確定日期│一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一0三年六月六日│└──┴────┴──────────────┴──────────────┘┌───────┬──────────────┬──────────────┐│編號│三│四│├───────┼──────────────┼──────────────┤│罪名│偽造文書等罪│偽造文書等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犯罪日期│一0二年五月六日│一0二年六月三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關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六五二四號│年度偵字第六五二四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五號│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五號││實├────┼──────────────┼──────────────┤│審│判決日期│一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一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五號│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五號││決├────┼──────────────┼──────────────┤││確定日期│一0三年六月六日│一0三年六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