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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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怡文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行志 律師
盧國勳 律師上列被告乙○○、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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