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裁判案由:詐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怡文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行志 律師 盧國勳 律師上列被告乙○○、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