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67號上訴人即原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正芬李柏緯顏水達顏峻男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9,7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劉定安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喜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