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