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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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66號上訴人恆信廣告事業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明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峰 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66號給付資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44,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