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敏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敏綺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業經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即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7月15日上網販售之「戀愛情結」日劇
DVD光碟1片,經鑑定係為盜版之重製光碟,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㈠①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中增訂之「專科沒收之物」,其修正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②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號研討結果多數意見同此意旨)。
㈡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戀愛情結」日劇DVD光碟1片,
既係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之罪所查扣之物,則依前揭說明,該扣案光碟並非違禁物,著作權法第98條又係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該扣案光碟即非專科沒收之物,則本件聲請與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有間,即礙難准許單獨宣告沒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