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二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3月,分別於民國97年10月14日、98年7月1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受刑人附表編號3、4之詐欺及竊盜罪,既在附表編號1、2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該四罪本應依數罪併罰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犯罪所科處之有期徒刑縱已經執行完畢,但就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仍應認該罪尚未執行完畢,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國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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