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書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73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沈書伃於民國107年7月14日遷入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之戶籍地,迄今並未遷出(見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另根據卷內111年1月11日執行筆錄記載,受刑人於執行當時,即陳報上開戶籍地為住所地,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受刑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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