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張恒嘉 等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及同段01556建號之土地建物異動索引、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