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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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百功選任辯護人陳恩民律師
余嘉勳律師 許育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百功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晚上10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民生路211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駛至新竹市民生路211巷與民生路路口,欲左轉民生路,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但有照明、視距良好、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曾垠溱 無照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民生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駛至,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右肩挫傷併肱骨骨頸骨折、右肘挫傷併擦傷、右腕挫傷併擦傷、右膝右踝挫傷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謝沛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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