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壢簡字第1431號判決、96年度壢簡字第1531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罪│普通竊盜罪│├───────┼────────┼────────┼────────┤│宣告刑│拘役80日│拘役70日│拘役3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刑法第302條第1│刑法第302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4月26日│民國96年4月27日│民國96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145號│第11145號│第1263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14│96年度壢簡字第14│96年度壢簡字第15││實││31號│31號│31號││審├────┼────────┼────────┼────────┤││判決日期│96年8月13日│96年8月13日│96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14│96年度壢簡字第14│96年度壢簡字第15││決││31號│31號│31號││├────┼────────┼────────┼────────┤││確定日期│96年9月17日│96年9月17日│96年9月3日│├──┴────┼────────┼────────┼────────┤│易科罰金│新臺幣叁仟元│新臺幣叁仟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標準││││├───────┼────────┼────────┼────────┤│備註│桃園地檢96年度執│桃園地檢96年度執│桃園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382號│字第11382號│字第200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