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餉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竺
相 對 人 生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緣聲請人為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對相對人為解除買賣契約
之通知,乃就相對人所設立登記之地址寄發台北法院郵局第
266號存證信函,惟因相對人查無此公司致遭退件,無法送
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查無此公司,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表、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