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品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柏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收據、銷貨單據及匯款書所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120元,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23萬元之依據,並其中匯款95,400元之匯款人係為 宋鴻基 ,則該部分之請求依據又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柏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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