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壹仟伍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