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七八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五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七八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