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秩抗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秩抗字第7號抗告人即被移送人 李文欽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08年度豐秩字第50號)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為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甲○○(下稱抗告人)於民國108年8月5日20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甲○○」,在臉書「神力女超人挺藍粉絲團」分享張貼標註:「淫亂台灣同性同婚愛滋樂園不知羞恥」等文字之總統 蔡英文 照片,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千元。
二、抗告意旨略以:通過了同性同婚的法案,抗告人在臉書上不小心分享了別人的臉書,而造成自己精神上的壓力過大,吃精神科的藥已20年,重大傷病精神障礙實在禁不起這樣的打擊等語。
三、經查:㈠抗告人有於上揭時、地,分享前揭照片於臉書社團等情,業
據抗告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臉書頁面擷圖2張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次查,抗告人所分享轉貼之圖片中,載有「淫亂台灣同性同
婚愛滋樂園不知羞恥」等文字,意指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之我國會成為愛滋病氾濫之淫亂國度,意圖連結愛滋病傳染與同性婚姻或同性性行為,使人誤信其間具有因果關係,然愛滋病是透過血液或體液(精液、陰道分泌物、母乳)接觸黏膜或皮膚傷口而傳染,其傳染途徑有:⒈性行為傳染:與愛滋病毒感染者發生不安全性行為(沒有全程正確使用保險套及水性潤滑液),包括口交、肛交、陰道交或其他體液交換方式,均有受愛滋病毒感染的可能。⒉血液傳染:①輸進或接觸被愛滋病毒污染的血液、血液製劑。②與愛滋病毒感染者共用針具(針頭、針筒、稀釋液)或刮鬍刀、牙刷等尖銳器具。③接受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器官移植。⒊母子垂直傳染:感染愛滋病毒的母親,也可能經由懷孕、生產及哺餵母乳等過程,由母體直接將愛滋病毒傳染給新生兒,此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資料1份附卷可參。是以,就愛滋病之各類傳染途徑而言,性行為傳染部分不限於同性之間,異性間之危險性行為亦有可能造成愛滋病傳染;而血液傳染更與性別無任何關聯;母子垂直傳染部分,因同性間不能生育,自然也不可能藉由此途徑傳染愛滋病。由此可知,愛滋病之傳染,與性別、性傾向等均無任何關聯性。從而,抗告人所分享之圖文內容,顯然與事實不符,自屬謠言。
㈢按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
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文可資參照。又按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條、第2條定有明文。我國為保障相同性別之2人得以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已依照釋字第748號意旨,立法保障相同性別之2人結婚之權利,抗告人不思尊重不同性傾向之人也有受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權利,竟散佈上開謠言,試圖使人誤信愛滋病與同性婚姻或性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影響社會對於同性配偶或同性伴侶間之評價,自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㈣抗告人雖稱其有重大傷病、精神障礙,固有提出身心障礙證
明、重大傷病卡、其經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之診斷證明書各
1紙為證,然自難僅憑此認定抗告人有何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情況而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規定減輕處罰,亦不能藉此解免其所為本案行為之可罰性,抗告意旨前揭所辯,委無足採。從而,抗告人於上揭時、地,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審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3千元,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處亦稱允適,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