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0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叁拾叁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陸萬壹仟肆佰零柒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壹仟肆
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叁萬玖仟貳佰零肆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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