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秩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25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
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05月31日中分
五偵字第09900161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應更正為「經移送機
關以民國99年06月14日中分五偵字第099001765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法院受理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99年6月22日所為原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誤寫
,顯均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
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及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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