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汪治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瀅瀅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叁仟貳
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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