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簡字第199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4年6月14日在台南
縣西港鄉慶安宮,經兩造合意,就被告與原告同居女友陳麗
惠發生性行為一事,被告簽立切結書,表明願就此事件造成
原告精神及名譽上損失,賠償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並由被告書立付款條,同意當場先支付150,000元由原告收
受,於同年7月5日再行支付餘款350,000元。詎被告於94年7
月5日清償期屆至後,即拒不付款,且於94年7月23日至臺灣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原告提起妨害自由等告訴,嗣經該署
檢察官於94年12月12日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被告對簽發切結
書一事並不爭執,但否認該切結書之效力,其認為訴外人陳
麗惠與原告並無婚姻關係,而僅是原告之同居女友,則被告
與一無婚姻關係拘束之人發生性行為,自為法之所許,該切
結書內容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則該切結書之債務既不存
在,自不得要求被告履行清償債務之責任。而原告認為訴外
人 陳麗惠 為其小老婆,乃鄰里上眾所周知之事,現因被告與
陳麗惠發生性行為,已導致鄉里間對原告品頭論足,且依據
契約自由原則,既然該切結書係被告心甘情願下所簽立,則
針對造成原告名譽上及精神上損害部分,原告自屬有權請求
。爰依據切結書之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餘款350,000元,
以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94年6月14日之切結書已支付150,000元一
事並不爭執,但該切結書之債務係對已婚男子與其通姦對象
之感情生活圓滿作為保障對象,其內容有違反我國一夫一妻
制之精神,且有違善良風俗,基於民法第72條,應屬無效。
是以被告否認兩造間存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為此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於94年6月14日在台南縣西港相慶安宮,經雙
方合意,就被告與原告同居女友陳麗惠發生性行為一事,被
告簽立切結書,該切結書之內容提及被告願就因此造成原告
精神上及名譽損失為賠償;以及於付款條上註明付款方式:
(A)於同日當場付款150,000元。(B)於94年7月5日付款
350,000元,共計500,000元。
(二)被告乙○○業於94年6月15日支付150,000元予原告。付款
條中約定款項尚餘第2筆350,000元未給付。
(三)被告乙○○對原告丙○○及切結書上見證人甲○○前於民
國94年7月23日提起妨害自由等告訴,業經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於94年12月12日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後,仍為不起
訴處分。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之系爭切結書雖係基於契約自由下所訂立之無名契
約,然契約自由仍應受到限制,如有違反強行規定,或有悖
於公序良俗時,則依據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即屬當然
自始絕對不生效力,而無法拘束雙方當事人。查本件系爭切
結書之保護對象,主要圍繞在已有配偶之人即本件原告,於
其通姦對象與第三人即本件被告發生性行為時,該有配偶之
人因切結書中所列明之權益:a、精神上感覺感情破裂而痛
苦,及b、因遭鄉里指點其小老婆不守婦道而名譽受損,以
上二權益受損時,若認契約有效而予以保障,是否將有違我
國整體法秩序及道德風俗,分析如下:
(一)精神上因感情破裂而痛苦部分:
查本件原告為已婚者,其受法律上保障之配偶並非陳麗惠
,業據被告提出原告之戶籍謄本一紙在卷,且為原告所不
否認,則我國將有配偶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定位為刑法上
應加以處罰之對象,即所謂通姦罪,準此,本件原告本身
既為通姦罪應處罰之犯罪主體,則其通姦對象陳麗惠與第
三人即被告發生性行為時,若承認切結書為有效,則反致
原告得因該不法行為而受到利益,亦即原告以系爭切結書
之脫法行為,將通姦之不法行為合理化為民法上感情生活
圓滿之不法利益,使我國整體法秩序所承認之一夫一妻制
受到危害,自屬違反法律禁止規定之行為,且違反公序良
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之規定,其契約無效,不生債
之關係。
(二)名譽上因受鄉里指點而受損:
查本件原告已婚而又與小老婆陳麗惠有性行為一事,業據
原告當庭所不否認,而該事件在其以居住處所為中心之鄉
里間,因與常理(即一夫一妻制)相違,早為人盡皆知之
事,準此,該違法之事雖因原告元配未提告訴而未受訴追
,但已足令鄉里間對其離經叛道之行為感到不恥,而足致
原告名譽缺損,而今其小老婆陳麗惠又與第三人即本件被
告發生性行為,縱令果如原告所訴將因此遭到譏笑,則以
我國整體法秩序及善良風俗觀之,此時若承認該切結書之
效力,而對有通姦行為之人即本件原告加以保障,豈不是
變相對違法行為之鼓勵,且有違善良風俗,是此部分既然
已因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而亦屬無效,則原告本於
無效契約向被告為請求,自屬無理由,而應予以駁回。
(三)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其所提證據,
均無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謝家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清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