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782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