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調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向本院表明不願意於調解期
日到庭調解,且不同意調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查詢書各一
件在卷可稽,足見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顯無成立調解之望,
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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