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威明
被   告 丙○○ 原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
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
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
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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