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呂俊鋒
蔡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5日下午4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