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呂俊鋒
       蔡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5日下午4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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