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原告丙○○
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4299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