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東隆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
       楊俊鑫 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勤純
訴訟代理人  魏廷軒
       蔡佳吟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63,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6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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