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侯丞陽
被   告 傅梅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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