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劉鍾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21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領用原告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
用,依約應按期還款,如未全數清償,應另給付按持卡人差
別利率(最高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又持卡
人如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各項款事由之一者,循環信用
利息調整為年息百分之20。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99年5
月20日累計積欠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48,610元、利息
44,541元及違約金4,374元共計97,525元,嗣經原告就被告
上開積欠款項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939
4號)確定。原告於上開支付命令漏未請求自99年5月21日
以後之利息,該99年5月21日以後之利息既非上開確定支付
命令所請求利息並已到期,且被告尚未清償,原告自得請求
自支付命令確定後之99年9月14日起之已到期未付利息。又
原告執前揭確定支付命令換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於
100年8月執行受償2,535元、101年4月執行受償8,952
元,101年9月執行受償25,057元、102年2月執行受償19
,776元、102年9月執行受償17,797元、103年2月執行受
償24,156元。上開受償執行金額依序予以抵充本金、次充支
付命令利息,剩餘金額再抵充自99年9月14日起至102年2
月13日止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已到期利息後,原告尚有上
開期日之已到期利息13,980元未受償,爰請求被告應給付13
,980元等語。
二、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0年1月25日雄院高100司執育字第6510號債權
憑證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
94號支付命令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自99年9月14日起至102年2月13日止之利息13,9
8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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