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林銘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113,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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