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王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泓鈞間清償借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7,471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尚有3,14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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