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82號
原   告  李豐橙
被   告  蕭献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