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乙○○原告甲○○原告壬○○原告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巳○○被告戊○○被告庚○○被告子○○被告辛○○被告午○○被告己○○被告癸○○
江文賓 被告丑○○被告卯○○被告寅○○被告辰○○被告丁○○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背信、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起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乙○○、甲○○、壬○○、丙○○等四人自訴被告巳○○、戊○○、庚○○、 江珠林 、辛○○、午○○、己○○、癸○○(即江文賓)、丑○○、卯○○、寅○○、辰○○、丁○○等人犯背信、偽造文書罪嫌,經原審判決被告等無罪,原告不服上訴,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駁回上訴(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二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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