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102號
原   告 亞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鳳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被   告  張吳順小雄 微創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張鶴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下午四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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