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286號
上訴人即原告 邱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