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雄秩聲字第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異 議 人 范氏儀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原
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於民國105年10月3
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范氏儀於民國105年9月30日15時
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與 高釩 齊從事性交
易或意圖性交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當日正幫另一客戶服務,店內工作人
員轉知客人 高釩齊 等待服務,伊才走進高釩齊所在之房間內
,幫其按摩腿部,全部過程不足10分鐘,並無任何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後工作人員過來告知將前一位客戶善後
結束服務,伊就離開房間將前一位客戶善後離開。當伊正要
接待新客戶而站在走道時,員警進入養生館進入原高釩齊所
在之房間,該房間內僅有伊1人,員警卻誤認伊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
三、按從事性交易者,處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條第1款定有明文。異議人固辯稱未與男客即證人高釩齊
從事性交易云云,惟證人高釩齊於警詢時已證稱:伊於當天
15時許進入高雄市○○區○○○路○○○號之「雅妮泰式養生
館」,因為朋友說該店的10號小姐也就是范氏儀服務不錯,
所以進店以後就直接指定范氏儀,范氏儀引領伊上樓進入2
樓第1間隔間,叫伊把衣服和褲子脫掉,換上紙內褲,趴在
床上,幫伊按摩全身,按完背部後,幫伊按摩大腿,再來幫
伊按摩鼠蹊部,摸到伊生殖器,幫伊打手槍直到射精,她就
用毛巾擦拭。性交易完成後,警察就剛好來了。單純按摩是
1小時800元,2小時1,500元,半套性交易是上述計價方
式再加500元,當天錢還沒給就被警方查獲了等語明確,且
其對進入該養生館後性交易金額若干、交易過程等節,均證
述清楚、詳細、具體,復參以證人高釩齊於警詢時陳明不認
識異議人,亦無仇恨或糾紛,衡情其應無設詞誣陷異議人之
動機;且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公布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款規定,證人高釩齊如有從事性交易,亦將遭處罰鍰
,是其實無自陷罰鍰處分而故為虛偽陳述之理由,其證詞自
堪採信。況依查獲現場照片所示,異議人與證人高釩齊係同
在房間中被查獲,且於床上扣得紙內褲與毛巾,與異議人所
辯員警到場時房間內僅異議人一人不符。從而,異議人前揭
所辯,不足為採。此外,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搜索現
場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照片在卷
可佐,故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洵堪認
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
定,處異議人1,5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
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