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197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其就本件債權有請求權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