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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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提供保證金,茲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三萬元(九十四年刑保字第四六九號),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該保證金。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