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73號聲請人力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95年度除字第4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迅欣實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5年3月10日│129,730元│WA0000000││││司 鄒煥長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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