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新竹市政府、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因92年重國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278,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8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