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16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1654號債權人師院碧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①所請求利息起算日均為民國93年10月份之依據為何?②請求金額與事實理由計算之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