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再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五號C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所得稅法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財抗字第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確定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財所更十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以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為限,確定之裁定並無得以聲請再審之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前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