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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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涂裕洪」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涂裕洪」係誤寫,自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王雅苑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