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上訴人己○○
戊○○乙○○甲○○丙○○原名林
住丁○○原名林
住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①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
②上訴人所屬派下權所佔之比例為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