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三榮電子產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安德 律師被上訴人和恒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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