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將其羈押,復經延長羈押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該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李豫雙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