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9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偉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