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1,714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金霞